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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2-09-22浏览次数:1130

自1990年施行至今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标准化法》具体指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配套规章,是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113条。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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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标准样品规定

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


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

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


第十六条 对具有**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



促进标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


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


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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